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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齐某某被告卢某某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卢某某均系再婚,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农历1月11日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26日双方在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2006年11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卢某甲。婚前我与被告互不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我们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卢某某为人自私,毫无家庭责任心。2009年3月,被告与我为琐事争吵后便离家出走,四年多来没有音信,不管我与儿子的生活,与我分居生活至今。我们婚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03年农历1月11日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26日双方在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均系再婚。2006年11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卢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前原、被告双方互不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农历6月28日,被告与原告为琐事争吵后便离家出走,两人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没有音信,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齐楼村委会证明、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9年农历6月28日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达四年之久,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关于男孩卢某甲的抚养问题,庭审中,原告齐某某提出,孩子长期随其生活,被告卢某某现又下落不明,自己愿意抚养儿子并自负抚养费。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故对于原告齐某某要求抚养孩子并自负抚养费的请求,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二、男孩卢某甲由原告齐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齐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林虎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人民陪审员  袁秀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