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退付原告雷某某50元。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