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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退付原告雷某某50元。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