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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行非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张海军、张永芬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海军,张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涉行非执字第13号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富魁,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海军。被申请人张永芬。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海军、张永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18日作出的(2012)NO.0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NO.0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