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18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宋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现住院进行治疗,致本案审判程序无法进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