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18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宋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现住院进行治疗,致本案审判程序无法进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