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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董建新与韩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新,韩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民商初字第355号原告董建新,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杨贵,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明(又名韩朋,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董建新诉韩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韩国明下落不明,公告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3年7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建新委托代理人杨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6日被告欠原告瓷砖款47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立即还款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董建新针对其诉称向法庭举证如下;韩国明2010年6月6日给原告所打47000元欠条一张。2012年8月9日原被告通话记录以上证据证明欠款事实。被告韩国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韩国明与他人合伙所经营的“鼓浪屿洗浴中心”韩国明系主要负责人,该洗浴中心因装修购买瓷砖欠商户瓷砖款47000元,原告董建新与韩国明系朋友关系,代韩国明偿还了该欠款。韩国明表示自已承担还款义务,给董建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瓷砖款肆万柒仟元(47000元)。2010.6.6,韩国明.”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付,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韩国明欠原告董建新瓷砖款47000元由其所打欠条为证,虽然韩国明未到庭予以质证,但就原告提交双方录音证据中证明韩国明表示“欠47000元的事自己既然管了,就得管,及同意抓紧解决欠款”承认欠款的事实。现韩国明长期拖欠不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从起诉之日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建新欠款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国明负担。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宗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