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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止岭与被告徐勤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止岭,徐勤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徐止岭,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在敬,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勤华,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止岭诉被告徐勤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徐止岭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调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止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徐止岭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