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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成龙与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龙,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崔成龙,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莲花村四社。被告:陶晓东,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西杨木村三组。被告:任国龙,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XX一区5-3-6右门。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场24-12-10-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龙诉被告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龙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成龙以无被告具体信息,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