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曹新建与陈海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新建,陈海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新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华。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委托代理人张霞。上诉人曹新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洋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新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新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新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曹新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