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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