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飞天音像总汇、邓勇、邓勤、邓恳、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飞天音像总汇,邓勇,邓勤,邓恳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陈仁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泽霖,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国鹏,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飞天音像总汇,住所:。被告:邓勇,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邓勤,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邓恳,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州���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飞天音像总汇、邓勇、邓勤、邓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茵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