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郭高杰与景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高杰,景亚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郭高杰,男,汉族。被告景亚锋,男,汉族。郭高杰与景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