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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新立法功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新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雅静,经理。被执行人王宝东,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立法功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8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申请人应给付其养老保险金10009.8元为由,并有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1700元可从申请人应给付我们款项中扣除,为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现请示还未结果,待请示答复后,本案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纪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