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经济合作社与俞吉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经济合作社,俞吉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66号原告: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沈伟灿。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俞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俞吉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