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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韩洪涛、宋亚萍与王树林、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涛,宋亚萍,王树林,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韩洪涛。原告宋亚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江苏淮安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林。被告乔燕。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洪涛、宋亚萍诉被告王树林、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洪涛、宋亚萍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洪涛、宋亚萍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涛、宋亚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洪涛、宋亚萍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