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韩洪涛、宋亚萍与王树林、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涛,宋亚萍,王树林,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韩洪涛。原告宋亚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江苏淮安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林。被告乔燕。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洪涛、宋亚萍诉被告王树林、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洪涛、宋亚萍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洪涛、宋亚萍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涛、宋亚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洪涛、宋亚萍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