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兰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兰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美利坚合众国。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