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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惠霞玲申请执行李锦寺追索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霞玲,李锦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惠霞玲,女。被执行人李锦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惠霞玲与被执行人李锦寺(2012)米民初字第00148号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锦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米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耀斌审判员  惠振武审判员  辛向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