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惠霞玲申请执行李锦寺追索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霞玲,李锦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惠霞玲,女。被执行人李锦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惠霞玲与被执行人李锦寺(2012)米民初字第00148号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锦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米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耀斌审判员 惠振武审判员 辛向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