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马顺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顺程,闫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马顺程。被申请执行人:闫述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顺程与被申请执行人闫述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