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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终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倪加乐,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倪加乐,周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终字第0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台城东门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坤,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力,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加乐,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杨春,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知愚,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兴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加乐、周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久兴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喆、委托代理人廖坤、郁力,被上诉人倪加乐的委托代理人杨春,被上诉人周云的委托代理人徐明、潘知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65元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王 蔚代理审判员 侍 婧代理审判员 施建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杨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