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集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国芬等追偿权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集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芬,李书信,苏桂霞,李少华,冠县元青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集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国芬,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现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李书信,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苏桂霞,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李少华,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冠县元青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槐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山东集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