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钱红霞与张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红霞,张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钱红霞,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元华,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开民简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元华所有的鲁FXG1**号车辆,查封期限一年。现被执行人张元华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元华所有的鲁FXG1**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