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浏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湖南湘粮中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君君、周翊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粮中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君君,周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041号申请人湖南湘粮中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男性。法定代表人李浩歌。被执行人王君君,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周翊,男性,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399号,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君君、周翊银行存款人民币8102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