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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43年8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居委会某街,退休职工。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59年11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夫妻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