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43年8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居委会某街,退休职工。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59年11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夫妻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