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合朋与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王合朋,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章萍,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现居怀宁县高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新建西区476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权证字号:潜梅城字第4919号)和土地使用权证(权证字号:潜国用2006第01003062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合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