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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赵**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0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