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占良与被告邯郸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占良,邯郸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540号原告田占良。被告邯郸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占良与被告邯郸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占良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军华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