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XX文诉朱家毅、何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朱家毅,何润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786号原告XX文。委托代理人郑传友,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毅。被告何润芬。原告XX文诉被告朱家毅、何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承揽了彭山县武阳乡某家私厂彩钢搭建项目,之后被告又将该项目转包给原告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时付款但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给付了15000元,剩余23500元至今未付。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诉之于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金额为38500元及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二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被告XX文承揽了彭山县武阳乡某家私厂彩钢搭建项目,之后被告XX文又将该项目转包给原告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工程完工后被告XX文未按时向原告付款但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给付了15000元,剩余235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3500元并承担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XX文欠原告工程款23500元属实,该欠款发生在被告XX文与何润芬婚姻存续期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XX文、何润芬应承担偿还原告欠款23500元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家毅、何润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文偿还欠款23500元;二、驳回原告XX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朱家毅、何润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小军审 判 员 刘福猛人民陪审员 郭晓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