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千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千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被告豆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千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