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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克浪与韩青诚、吴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响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周克浪,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耀宏。被告韩青诚,居民。被告吴海军,居民。原告周克浪诉被告韩青诚、吴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克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耀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青诚、吴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克浪诉称,2012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潮人会所安装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安装,被告仅支付2万元,余款75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5000元,给付原告违约金47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韩青诚、吴海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原告周克浪与被告韩青诚、吴海军签订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系统工程总造价为95000元(包括线材、设备、运输、安装调试),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2万元作为工程定金,余款75000元在2013年5月1日前付清。设备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告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因被告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损坏则被告支付原器件、配件成本费用,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有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工程总款的5%计。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原告工程定金2万元,原告周克浪亦按约为被告经营的潮人会所灯光音响系统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对剩余工程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为被告完成了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而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周克浪要求被告韩青诚、吴海军给付工程款7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7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青诚、吴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周克浪支付工程款7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75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第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9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7元,由被告韩青诚、吴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