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065-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葛某某,男,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葛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籍所在地在济南市,本案应由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葛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1号3号楼2单元5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经常居住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应以被告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被告户籍地在济南市,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葛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葛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