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秋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秋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秋某某,女。被告强某某,男。原告秋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