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张广友与冀念更、冀方行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友,冀念更,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商初字第172号原告:张广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念更,农民。被告:冀方行,农民。被告:冀友战,农民。被告:冀方春,农民。原告张广友诉被告冀念更、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冀念更、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24日,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冀念更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提供连带担保,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借款利率为11.30541‰。借款到期后,被告冀念更于2012年7月6日偿还1万元,剩余29万元及利息未偿还。2012年9月18日,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告张广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在签订协议后通知了四被告。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四被告均未还款。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冀念更立即归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被告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冀念更、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冀念更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成武联社白浮信用社个借字2011第0249号。合同约定,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给冀念更30万元,约定月利率11.30541‰,期限自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同时,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借款汇至双方约定的存款账号为62×××17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1万元。之后未再偿还借款及利息。2012年9月18日,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告张广友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依法享有的冀念更的借款债权及附属权利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29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原告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支付给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将该转让价款支付给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于偿还冀念更名下的贷款。2013年4月23日,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四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被告冀念更、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与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汇至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账户,被告冀念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9万元及约定利息,被告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对冀念更借款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上述借款合同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已支付了对价,转让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转让协议在成武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告之间成立、生效并已履行。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四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之日起对四被告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综上,被告冀念更应当偿还原告张广友29万元及利息,但利息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2012年9月20日开始计算,原告在有效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被告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对上述借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冀念更偿还原告张广友借款29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2012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被告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冀方行、冀友战、冀方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冀念更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邓扬宇审判员 袁照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