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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侯山信诉被告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山信,方建军,娄淑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侯山信,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方建军,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方瑞云,男,1945年农历十月初九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方建军之父。委托代理人杨吉亭,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方建军的朋友。被告娄淑丽,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侯山信与被告方建军、娄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卫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丽、被告曲东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6年起,被告方建军购买原告装载机在外地销售,至2010年2月12日共计欠款44万元,后还款12万元,尚欠32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建军辩称,原告诉状说的都对,我欠原告32万元,但我现在没钱,无法立即偿还。被告娄淑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方建军被告娄淑丽系夫妻关系。自2006年起被告方建军多次购原告侯山信的装载机在外地销售,至2010年2月12日被告共计欠款44万元,被告方建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2010年总结帐余款肆拾肆万元整欠款人方建军。被告于2011年9月22日还款12万元,尚欠32万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2月12日被告出具的该欠条,经质证被告方建军表示无异议。被告娄淑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装载机,欠原告3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娄淑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建军、娄淑丽给付原告侯山信欠款3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将款6100元付给原告,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