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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尚军、姜春志、王金永、王忠辉、姜云高、姜福兵、姜春林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吕尚军,姜春志,王金永,王忠辉,姜云高,姜福兵,姜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字第321号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尚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姜春志,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金永,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忠辉,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姜云高,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姜福兵,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姜春林,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尚军、姜春志、王金永、王忠辉、姜云高、姜福兵、姜春林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08)龙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