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周健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健健。200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守所。辩护人程时吉。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健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文军、代理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健健结伙鲁身征(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至德清县武康镇经济开发区凯喜雅工业园区宿舍9幢111室,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管敬伟处强行劫得诺基亚3500C型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4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65元。2、200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健健结伙鲁身征等人经事先预谋,至德清县武康镇经济开发区凯喜雅工业园区宿舍1幢116室,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邵海涵处���行劫得现金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所抢诺基亚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健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健健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管敬伟、邵海涵的陈述、同案人鲁身征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昆、张卫杰、巴文涛、马春进、李兵建、窦献礼、姬改行、毛刘杰的证言、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健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周健健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法庭对其当事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健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晓芳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吴 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