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梁培强与王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培强,王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梁培强,居民。被告王德华,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培强与被告王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培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培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培强撤回对被告王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