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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与被告付某、苏某、林某和胡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付某,苏某,林某,胡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67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负责人:吴某。委托代理人:胡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某乙。被告:付某。被告:苏某。被告:林某。被告:胡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与被告付某、苏某、林某和胡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78.9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