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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祝继武与黄桂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继武,黄桂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祝继武,女,1946年8月25日出生。被告黄桂荣,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祝海龙(黄桂荣之子),1983年3月17日出生。原告祝继武与被告黄桂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继武,被告黄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继武诉称:我与黄桂荣东西为邻,我居东。2012年9月,我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时,我家的地基未能填平,槽沟宽约0.45米、深约1米左右,我在填槽沟时遭到黄桂荣阻拦,黄桂荣还在槽沟内南侧扔进许多瓦。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黄桂荣将扔进我西墙外槽沟内的瓦清走;2.我在填西墙外的槽沟时,黄桂荣不得阻拦;3.我在垒西院墙时,黄桂荣不得阻拦;4.案件受理费由黄桂荣负担。被告黄桂荣辩称:祝继武建房未经审批,还强行施工,将我家路边的瓦、树木损坏,路边都已坍塌,所以我阻拦施工。现在祝继武建房已经超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并侵占了我家的宅基地,我不同意祝继武的请求。经审理查明:祝继武与黄桂荣东西为邻,祝继武居东。祝继武宅院分为南北院,北院北数第一排北房5间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1981年又在五间北房东侧加建两间耳房,建有东、西、南三面院墙。祝继武北院西院墙南侧一段超出其北院南院墙,超出部分上部分已被祝继武拆除,保留墙基以上部分墙体。该段西院墙南端外墙皮与黄桂荣南门东门垛东侧的一道东西向砖墙东端相接。祝继武北院外即南院北数第二排北房四间建于2012年9月,同时在该北房南侧又正在建起第三排北房四面墙体以及西院墙和南院墙墙体,但未建成。黄桂荣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其夫祝庆玺(已去世)名下,其宅院内有建于1983年北房五间,又建有南倒座房和东、西、南三面院墙,开南门。黄桂荣南门前有一条供其出行的走道,用水泥方砖铺设,向南呈斜坡状。该路东侧路边其栽种一排南北向树木,在树木东侧,自黄桂荣南门东门垛东侧一段东西向砖墙东端向南黄桂荣用瓦、石头码放一道矮墙。该道矮墙与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西院墙和北数第三排在建北房西山墙间有祝继武开槽时留下的一条沟,该沟北宽0.36米、南宽0.35米。经现场勘验:延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向南所建的一段西院墙向东缩进0.30米,该墙以南在建北数第三排北房西山墙和其南侧西院墙依次向东缩进0.10米、0.20米;祝继武北院外保留的一段西院墙东沿距离其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为0.23米;该北房以南在建西院墙和北房西山墙墙体在祝继武北院外保留的一段西院墙以东。自祝继武北数第一排北房后檐墙西北角磉石外沿至其东耳房东北角外墙皮距离为20.85米;该北房与黄桂荣北房之间有一空隙,宽为1.16米;该北房后建有水泥散水,东宽1.47米,西宽1.52米;自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后檐墙东北角外墙皮至其西北角外墙皮距离为16.29米;自祝继武北数第三排在建北房后檐墙东北角外墙皮至其西北角外墙皮距离为15.90米;自祝继武北数第一排北房后檐墙西北角磉石外沿至其南院在建南院墙西南角外墙皮距离为56.98米;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以及以南西墙外建有三层砖磉;该砖磉在西侧沟底部;自黄桂荣北房后檐墙东北角外墙皮至其西北角外墙皮距离为14.05米,该北房后建有1.53米的水泥散水。黄桂荣北房与其西邻北房间空隙为0.54米;自黄桂荣南门所处位置的南院墙东南角外墙皮至其西南角外墙皮距离为15.40米;该南院墙东端与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之间空隙为0.46米;在祝继武在建西墙南端西侧,黄桂荣所建瓦墙南端有一段南北长6.50米墙体向东倒塌至沟内;在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外槽沟内有黄桂荣的竹子等杂物。庭审中,祝继武明确请求为要求黄桂荣将祝继武西墙外槽沟内的瓦和竹子等杂物清除,并自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以南,其在建西墙时,黄桂荣不得阻拦;由祝继武将其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及西墙外的槽沟填平至与该处西侧对应的走道相平,黄桂荣不得阻拦。另,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祝继武宅基地呈刀把形,北宽南窄,西侧呈一条直线;该宅基地北侧东西宽21米,南侧东西宽16米,南北长55.30米。根据宅基地登记卡记载:黄桂荣使用的宅基地形状与祝继武相同,该宅基地图形标注北侧东西宽13.90米,南侧东西宽未标注,南北长55.60米;该登记卡宅基地占地一栏中标注长13.9米,宽55.6米。顺义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草图记载黄桂荣使用的宅基地北侧东西宽15.20米,南侧东西宽12.70米。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和顺义区李遂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草图、本院(2012)顺民初字第13816号案件的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和本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根据现场勘验,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以南在建的西墙及砖磉均在其北院外保留的一段西院墙以东,根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以南在建的西墙及磉石未超出其宅基地西侧界线。故祝继武要求在建西墙时,黄桂荣不得阻拦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建筑物安全,祝继武应将其西墙外的槽沟予以填平。因黄桂荣瓦墙南侧一段墙体已经坍塌,并倒入祝继武西墙外槽沟内,槽沟北侧内尚有黄桂荣的竹子,均妨碍祝继武填沟,故黄桂荣应将槽沟内的瓦和竹子等杂物予以清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原告祝继武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以南,原告祝继武在其宅基地范围内继续建造西墙时,被告黄桂荣不得阻拦;二、被告黄桂荣将原告祝继武宅院西墙外槽沟内的瓦、竹子等杂物予以清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三、原告祝继武将其北数第二排北房西山墙及以南西院墙西侧外的槽沟填平至与该处西侧对应的走道相平,被告黄桂荣不得阻拦;四、驳回原告祝继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黄桂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立忠人民陪审员  杨学林人民陪审员  徐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