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袁六生、李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袁六生,李卉,江苏南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5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周庆,该行行长。被告:袁六生。被告:李卉。被告:江苏南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袁六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袁六生、李卉、江苏南宝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六生、李卉、江苏南宝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