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7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长飞优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学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长飞优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学忠,张祥梅,李xx,王x1,王x2,杨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郑卫东,吴春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7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长飞优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号*座*层。法定代表人韩子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那,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金桥,男,1972年7月2日出生,北京长飞优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忠,男,1936年1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梅,女,1944年8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兼王x1、王x2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x1(原审原告),2001年x月x日出生。被上诉人王x2(原审原告),2009年x月x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北环路21号。负责人李德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卫东,男,1970年3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贵,男,1969年8月5日出生,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龙潭东路。负责人方振德,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庆利,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长飞优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学忠、张祥梅、李占霞、王x1、王x2、杨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郑卫东、吴春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谷世波审 判 员 芦建民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