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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立峰与马君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峰,马君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韩立峰,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利生,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君家,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峰被告马君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