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立峰与马君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峰,马君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韩立峰,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利生,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君家,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峰被告马君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