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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王建华、张文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建华;张文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霞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文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做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霞与其丈夫梅青平在鄄城县财局家属院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鄄房管字第××号)。现被执行人张文霞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文霞所有的登记在其丈夫梅青平名下的位于鄄城县财局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鄄房管字第××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