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邓崇茂与邓崇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崇茂,邓崇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353号原告:邓崇茂,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世华,个体户。被告:邓崇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崇茂诉被告邓崇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崇茂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因涉及土地权属。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崇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莫千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