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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邓崇茂与邓崇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崇茂,邓崇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353号原告:邓崇茂,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世华,个体户。被告:邓崇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崇茂诉被告邓崇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崇茂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因涉及土地权属。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崇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莫千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