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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53号原告郭某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孟某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牟庆峰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