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53号原告郭某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孟某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牟庆峰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