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高赔确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3-11-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正泰无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前、诉讼中及执行期间查封申诉人的财产行为违法申诉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黑高赔确申字第3号确认申诉人哈尔滨正泰无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翠莲,女,该公司职工。确认申诉人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前、诉讼中及执行期间查封申诉人的财产违法为由,提出确认请求。2012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哈确字第4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以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采用不合法;保全、查封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查明,2001年8月12日,哈尔滨市阿城轻工机械厂(下称机械厂)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阿城区法院)申请以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为担保诉前保全哈尔滨正泰无机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公司)成品碳酸钙800吨和生石灰2000吨,交诉讼保全费2770元。当日,阿城区法院作出(2001)阿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查封正泰公司所有的碳酸钙800吨、生石灰2000吨。查封货物由正泰公司负责保管。次日,机械厂向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9月10日阿城区法院依据机械厂以正泰公司偷卖法院查封物为由的申请作出(2001)阿经初字第238号裁定,一、机械厂派人在正泰公司看管、监督法院查封的800吨碳酸钙、2000吨生石灰;二、为防止碳酸钙、生石灰变质,为不影响其销售,可以现金销售碳酸钙和生石灰,但必须机械厂与正泰公司共同出售,机械厂负责收款,正泰公司负责开票,双方门卫验票后放行,价款于当日交到阿城区法院,由法院封存,待本案的判决书生效后,按此执行。11月28日机械厂提出因查封物变质,产品价值不足30万,诉讼标的额增加为61万,申请查封正泰公司所有的价值为31万元的干燥机设备。11月30日阿城区法院作出(2001)阿经初字第238号裁定,查封正泰公司所有的价值31万元的干燥机设备,正泰公司可以使用,但不准抵押、变卖、转移、损毁。12月14日阿城区法院作出(2001)阿经初字第238号判决,判决正泰公司给付机械厂610323.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1113.00元。正泰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中院)上诉。2002年6月7日哈中院作出(2002)哈经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改判正泰公司给付机械厂578130.3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诉讼保全费共计33698.00元。6月21日机械厂向阿城区法院申请执行,7月4日,阿城区法院向正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正泰公司于7月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8月9日机械厂向阿城区法院申请对生石灰和碳酸钙给予评估作价。8月26日阿城区法院依据机械厂申请向正泰公司发通知书,要求正泰公司将查封的白灰以每吨85元的价格抵偿给机械厂,正泰公司未提出异议。9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事务所作出价鉴字[2002]第89号内容为无法对价格鉴定标的(碳酸钙)进行鉴定的估价结论书。9月30日,阿城区法院委托哈尔滨市拍卖行阿城分行对碳酸钙800吨以每吨底价100元拍卖。10月18日,案外人王某以100元/吨的价格竞拍800吨碳酸钙,竞买人拉走563吨后与拍卖行解除合同。5月29日,机械厂以拍卖金额不足偿还欠款为由申请对正泰公司所有的设备(除干燥机、机械石灰窑一台外)进行查封、拍卖。6月5日,阿城区法院作出(2002)阿法执字第425-1号民事裁定,查封正泰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设备由正泰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能擅自处分。查封后,阿城区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正泰公司的所有机器设备60台进行了市场现值评估,结论为:60台机器设备市场现值为241869.00元。执行期间,正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2003年6月10日本院指令哈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3年8月13日,哈中院作出(2003)哈民四再字第50号裁定书,发回阿城区法院重审。2006年4月24日,阿城区法院作出(2005)阿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正泰公司承担给付机械厂工程款、设备款共计312678.00元;看管财产保全标的物人员工资17000.00元;其他费用13658.00元。双方均上诉。8月15日哈中院作出(2006)哈民四终字第54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11113.00元。判决生效后,机械厂申请恢复执行。2006年12月11日,机械厂申请对查封正泰公司的设备进行评估作价。12月13日阿城区法院向正泰公司送达通知书,限定正泰公司于12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正泰公司到期未履行。阿城区法院对查封的正泰公司的设备委托评估。2007年4月9日,哈尔滨市信成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2007)第7号司法鉴定书对正泰公司机器设备进行市场价评估,评估价格为418320.00元。5月14日,阿城区法院委托阿城区技术监督局对正泰公司的轻质碳酸钙和生石灰进行质量鉴定。6月20日,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哈价民委字(2007)0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生石灰120吨,15元/吨,轻质碳酸钙300吨,30元/吨。9月14日委托黑龙江天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正泰公司所有的设备、白灰940吨、轻质碳酸钙230吨进行拍卖。拍卖机器设备成交价格为693000.00元。因白灰和轻质碳酸钙两次拍卖均流拍,阿城区法院根据另案执行申请人哈尔滨市鸿鹰门窗有限公司案号(2004)阿商初字第23号的申请将其抵偿正泰公司欠其的债务19950.00元。正泰公司被查封机器设备、生石灰、碳酸钙执行合计得款845420.00元,除执行给机械厂的执行款、正泰公司101名工人工资、姜翠莲工资、张效谦工资外,(2002)阿民614号、(2003)阿民督60号、(2003)阿民622号、(2005)阿民初127号、(2006)阿民再字8号、(2008)阿862号、(2002)阿支85号、(2008)阿民初字第1546号、(2008)阿民初字第1547号、(2008)阿民初字第1532号等案件参与分配,使被执行人为正泰公司执行标的合计为1580179.35元的115件案件执行终结。2008年7月4日,阿城区法院作出(2007)阿法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以案件履行完毕为由终结对(2006)哈民四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诉前阿城区法院采取的查封正泰公司2000吨生石灰、800吨碳酸钙的保全措施,是依机械厂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机械厂因增加诉讼标的额并提出法院先期查封的碳酸钙、生石灰存在变质、价值减损的情况而再行申请查封正泰公司价值31万元的干燥机设备,阿城区法院在诉讼中依法查封,不构成超标的查封;阿城区法院在查封碳酸钙、生石灰14天后对该查封物进行了变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规定;法院无论查封设备还是查封产品,均为“活封”允许当事人正常使用和在货款可控情况下销售,并未给确认申诉人造成实际损失。阿城区法院在最后执行处分查封物时,对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对剩余碳酸钙和生石灰由物价部门鉴定作价,拍卖流拍后才将其作价折价抵债处理,不存在未拍卖或未经评估强行变卖或以物抵债给正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01年8月12日作出的(2001)阿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11月30日作出的(2001)阿经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2003年6月5日作出的(2002)阿法执字第425-1号民事裁定查封及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滨红代理审判员 朱国平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