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森与被告胡新欢、苟增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森,胡新欢,苟增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刘洪森,男,汉族,住东营市。被告胡新欢,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苟增山,男,汉族,住垦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森与被告胡新欢、苟增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森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刘洪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娟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