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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裁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建章与郑州市春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章,郑州市春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章。被执行人郑州市春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志胜,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仲案字(2010)第103号仲裁判决书,于201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20日前按照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结案证明请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建章撤销执行申请,新劳仲裁字(2010)第103号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