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瑞峰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瑞峰,李红宾,李买军,李福亮,李庆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买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海。上诉人杨瑞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53-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杨瑞峰称自己所有的运载车被李红宾、李买军、李福亮、李庆海扣押,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运载车的所有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该纠纷已由公安部门受理且作出了部分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瑞峰的起诉。杨瑞峰不服,其上诉称,1、邯郸市华信运输有限公司的行车证证实车辆的合法性。冯雷雷与上诉人签订的邯郸市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证实上诉人是运载车的实际所有人。2012年10月18日,冯雷雷将该车以2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诉人,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系运载车的实际所有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毋容置疑。2、运载车是上诉人以26000元的价格取得的一项合法财产,被四名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扣押,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3、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违反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李红宾、李买军、李福亮、李庆海服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的运载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平等主体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