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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吕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143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