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鹏分社与冯问清、刘胜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鹏分社,刘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鹏分社。被执行人冯问清,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刘胜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遂宁市船山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鹏分社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问清、刘胜勇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问清、刘胜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