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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丽娟诉被告郭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娟,郭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孙丽娟。委托代理人柴如雪,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娟诉被告郭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以被告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孙丽娟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周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来源: